关于中医行医执业相关问题官方答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箱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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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14: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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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作为一名针灸推拿专业的学生,看到国外大兴针灸推拿之潮,传承比我们做得到位的时候,我内心都会有一种恐慌,每当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人诋毁中医、诋毁针灸推拿的时候,我有一种无力感,明明国家的瑰宝,却不被人民接受,反而排斥,内心羞愧难当,觉得自己没有做到传承、发扬针灸推拿的使命。希望国家能够重视我国文化传承,重视中医的发展,重视针灸推拿的传承,不希望在将来看到学习了那么久的针灸推拿成为别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幕!我也会努力学习为传承中医而献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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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中医药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杰出代表和重要组成,其哲学体系、思维模式、价值观念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积极推动中医药类项目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加大宣传力度,对于传承保护中医药这一祖先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人类健康卫生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药局高度重视中医药类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中医药类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取得了系列成果。截至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共有传统医药类项目172个,涉及182家保护单位。我国申报的“中医针灸”“藏医药浴法”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有效的保护与发掘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华,以中医药非遗工作推动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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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所学专业是中医类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经过努力取得医师资格,工作近20年,全国除了河南省几乎所有省都没有明确中医类或者中西医结合专业具体执业范围,不像临床执业范围(具体16个专业),给无数中医类别的从业者关闭了大门,中医类别及中西医结合备受打击歧视,不知我国有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管理办法,能像临床专业一样能明确执业范围。全国各省、市、区县卫健委行政审批窗口的主管变更注册人员及所有医院医务科人员,均不知晓中医及中西医结合的执业范围,主管行政人员对专业政策的知晓率太少甚至是零,这样中医从业人员受害,人民群众健康受益打折,中医医务工作者从业受影响,牵涉多省卫健主管部门也不知道中医类别执业范围,申诉无门,无奈,无力,新闻上看着保护中医提倡中西医结合,对中医药法的实施又是督导又是巡视,希望把核心东西落到实处,尽快让中医人感受到政策,让人民群众健康得到益处和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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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本款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需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医师法》的普法教育,促进《医师法》有关中医类别医师政策的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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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自从医师资格考试实行“一年两试”政策以来,试点地区不断拓展,让广大医学考生大大增强了从医的机会和信心,这是一项医改惠民的好政策。目前,随着国家对中医的重视和关爱,学习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学生逐年递增,但在现实中医院设置、人员配备、执业注册、职级晋升上明显存在不足,就业环境较为困难。同时,在医师资格考试上也存在差异审核,截至目前很多政策与中医建设没有同步,每年医师资格考试也一直没有将中西医结合专业纳入“一年两试”的政策范围,社会认知存在歧义。希望有关部门能从实际出发,能给所有学习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考生同其他临床学子一样有“一年两试”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尽早的实现从医梦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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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一年两试”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将继续在临床、中医类别开展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工作。四川省市“一年两试”试点考区,试点类别包括: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下一步,我局将加强有关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政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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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建议国家出台措施,加强综合性三甲医院中医力量,改变综合性医院中医力量很弱的局面:一是让中医在三甲医院的位置显出来,把中医科、针灸科等中医科室放在门诊一楼接诊,诊疗方式突出传统中医。二是规定评审综合性三甲医院硬性指标中,增加中医科室要达到一定的门诊量,否则不得评为综合性三甲医院。三是发热门诊、重症监护室配经验丰富的中医师进行中西医双诊,向病人下达病危通知书时,要征求中医师意见,防止复杂疾病延误病情。四是鼓励多渠道吸收优秀中医人才到大医院中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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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认真总结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的经验做法,我局推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对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对加强中医临床科室建设、创新中西医协作医疗模式、提高中医诊疗规范化水平、壮大中医药队伍等综合医院的中医药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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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当前国家大力提倡支持中医发展,可是中医专业毕业的医学生就业时连各级中医院都很少要,主要还是招聘临床专业的,使得好的中医医学生都后悔学中医专业了!能不能在国家层面规定各级中医医院中医类职业医师占比不得低于多少,拓宽中医医学生的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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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我局已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纳入中医医院评审核心指标和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指标,要求中医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比不低于60%,以此促进中医医院加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配备,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同时,今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综合医院要进一步加强中医临床科室建设,加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力度。借助综合医院这个重要平台,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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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12版)》,对普通电针项目描述中指出:“收取普通电针治疗费后不再收取普通针刺、特殊穴位针刺、特殊手法针刺费”。对此有两种意见,一方认为只要收取了普通电针费用,就不能再收取普通针刺的费用。一方认为普通针刺和普通电针是两个独立的项目,可以同时治疗,同时收费,只是接电针的那些穴位不能再算到普通针刺穴位里收费。此事牵涉到医院医疗收费合规与否和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望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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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中关于“普通电针治疗”项目如何收费事宜,根据该项目的计价说明:“收取普通电针治疗费后不再收取普通针刺、特殊穴位针刺、特殊手法针刺费”,因此,您在留言中提出的第一种意见是理解准确的,即在同一次治疗中“普通电针治疗”费与“普通针刺”“特殊穴位针刺”“特殊手法针刺”费不能同时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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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你好!请问在儿科医生这么紧缺的情况下,为什么中西医结合考主治没有中西医结合儿科,但是高级职称又可以报考中西医结合儿科。那我们这么多中西医结合的干儿科晋升中级职称怎么办?我现在非常困惑,到底学了这么多知识,国家也提倡中西医结合,但是中西医结合专业就业、工作、晋升就这么难。我看很多地方都在反映中西医结合这个专业毕业后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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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目前,中西医结合儿科等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初、中级职称考试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0〕3号)规定: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相关人员可通过本单位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评审或组织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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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您好!我是一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2021年6月咨询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卫健委相关部门,想申办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回复是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不能申办该类诊所,要中医执业医师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才行。 此前我上网搜索发现很多和我类似的情况,各地基层对相关法规解读各异,有的同意,有的禁止。我的理解是: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中对该条的解释在第三条第一款。其中规定了该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对中医类别做特殊规定,故应包括中西医结合。在《解读》第二条规定了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如果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选择申办中医诊所,就是主动选择规定的中医药服务,放弃西医西药服务,属于主动缩小了自己的诊疗范围,并非超范围执业。故法规中未限制中西医结合医师申办,也未规定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申办时需要因此更改执业范围。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能否申报该类诊所?如果能申办,是否需要因此更改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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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可以举办中医诊所。我司已与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沟通协调,请其指导开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结合医师备案诊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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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XXX反映其是一名中医类执业医师。在现实生活中,中医类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老是遭到别人质疑。很多人以为中医类执业医师只能开中药,不能在综合医院非中医科科室执业上班。个别地方卫生执法部门在综合医院例行检查中往往以其是中医类医师为依据,判定其超范围执业,不允许其在相关科室执业,我想咨询下,有没有明确中医类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的文件?能不能在综合医院的非中医科科室上班?中医药都立法了,能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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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现行有关卫生、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未禁止中医类别医师到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医药法》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这里所描述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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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合法行医资质获取问题 |
内容:XXX反映其为民间无证中医,有独到的疾病治疗经验,医术也得到当地群众认可,但因缺乏系统医学理论学习,难以通过相关资格考试。被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以非法行医名义,禁止行医和重额罚款。像我这样的问题全国也有很多,请求如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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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1月10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形式印发,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目前各省(区、市)正在制订本省(区、市)实施细则。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医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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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往取得确有专长证书人员如何定位问题 |
内容:XXX出身于民间传统中医世家,并于2013年经考核获得《中医确有专长证书》。想咨询:《中医法》实施后,如我等人员,应如何定位?是继续持证仅能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还是直接纳入《中医药法》中“传统中医师”范畴?抑或是此证仅代表过去时期的参加考试功能,如要进入“传统中医师”体系,此证无效,还需按照“传统中医师”认证考核标准来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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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实施前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师承人员出师人员需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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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省落实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报名考核问题 |
内容:XXX反映国家出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执业医师考核注册管理办法》都半年了,去地方中医药管理局咨询,告知还没有相关实施细则出台也不告知政策落实的进度情况,请问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到底什么时候能真正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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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各省(区、市)正在积极落实《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目前,青海省和辽宁省已发布实施细则,其他省(区、市)实施细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或研讨制订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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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中医保健养生市场不规范问题 |
内容:XXX反映在国家提倡大力发展中医及中医适宜诊疗技术的同时,很多非医疗机构钻政策的空子,甚至打着中医的旗号牟取暴利,简单的刮痧、拔罐这些技术经他们鼓吹“精油刮痧、负压拔罐”,价格严重虚高,甚至有些美容机构在毫无消毒措施的情况下给客人进行刺络放血,梅花针及三棱针反复使用,更甚者干预临床,宣称任何疾病都可以通过这些疗法“治愈”,其严重违背医学原则,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建议不应该将中医的门槛降低,导致市场混乱,请国家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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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我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重点问题反复深入研究基础上,形成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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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我局对中医药创新理论体系审评问题 |
内容:XXX反映其经过多年临床实践,总结形成独特创新中医药理论体系,现送来我局请局长审阅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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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关于某种学术理论的价值应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同行学者来评价,建议来信人将个人总结的“中医药新理论”以论文形式向中医药学术刊物投稿,以同行认可和引用率为判断标准,以此作为对某项研究成果价值大小或学术影响力大小的重要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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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纯中药秘方、验方,请求鉴定验证,给予产品许可,专利认证等问题 |
内容:XXX反映其为民间中医世家,有多个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治疗方案和秘方验方,请求我局派专家小组来我处或我直接来北京,当面鉴定审核,如疗效可以,请求给予产品许可和专利认证,并请求全国临床推广,造福民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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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民间医药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医药源远流长,为保障我国各族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许多民间医药技术、方法、方药和器械在民间长期使用,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杂症疗效独特,具有深入挖掘和开发价值,是中医药自主创新的独特领域。 对于群众反映在民间已长期使用,已有确切疗效的民间秘方验方,希望当面审核鉴定后,给予产品许可和专利认证的要求。一是关于中药制剂备案管理或注册许可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理权限范围,建议持有人按照国家和当地药监部门相关研发技术要求和注册申报流程申请办理;二是关于专利申报认证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权限范围,请按照国家和当地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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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验方,请求立项研究开发问题 |
内容:XXX反映其自有体弱多病,多年求医问药,久病成医,获得治疗特异性结肠炎等疾病的纯中药验方,经他人试用,疗效显著,请求国家重视,给予立项研究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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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对于群众反映在民间长期使用,并有良好疗效的民间验方,希望得到立项研究开发的品种,建议持有人可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或医药企业进行对接,开展前期相关基础研究,按照地方、国家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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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验方,希望无偿捐献问题 |
内容:XXX反映其经多年临床实践,积累了一些临床验方,病人试用效果显著,现希望无偿捐献给国家,请国家予以重视,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开发利用、临床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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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由于民间中医药来源广泛、形式多样,其安全性、有效性评价验证还存在较多困难,我局一直关注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医药法》中指出的“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要求,我局正在对2006年制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以进一步明确、规范捐献流程,加强监管,开展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评价,使捐献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发挥更好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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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香港居民内地执业问题 |
内容:XXX来信反映其属于香港居民,但本人已在国内医学院校就读五年,日后预在大陆发展,即将面临执医问题,希望得到解决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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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香港居民获得医师资格相关问题可按照《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333号)、《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141号)等有关文件执行。政策具体内容可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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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