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目前合法有效的行医证件只有“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其中”医师资格证书”有临床(即西医)、中医、民族医(含蒙医、藏医、壮医等)3大类不存在什么“传统民族执业医师资格证”。此外什么“针灸师证”、“保健按摩师证”、“康复理疗师证”、“少数民族医师证”等等诸如此类,均可列入假证范畴,这种证书根本不能作为行医证件。希望广大朋友提高警惕,勿受骗上当!

此外,无学历的民间中医获取医师证的途径,只有“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这两条路,具体可通过下方微信二维码添加导师具体咨询。

案情介绍

杨某某与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及其法人共同退还原告办证款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发布广告,称协助办理民族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保证真实、全国通用,并在国家官网上可查询,承诺查不到真实证书则退还全部费用,包协助拿证费用18600元。当时杨某某信以为真,于2017年7月28日在长沙的姜某某招生办公地点签订了《贵州省(传统民族执业医师资格证)项目实用技能培训协议》。当时,姜某某也把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的营业执照挂在墙上说:“我们有研究院,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你,也给出承诺,如果没有拿到证书全额退款。”当时我们很多人都交了协助办证费用16800元,我也交了相同的费用。当时姜某某老婆(唐某某)也写了收据。时间很快到了2019年,姜某某和我说现在协助办理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此证全国通用。要此证需补齐88000元。我信以为真,2019年5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姜某某老婆唐某某68000元,也补足了88000元的协助办证款。当时唐某某也写下了一张68000元的收据给我。当天我详细了解到,有些人交钱比我少,也能办理此证。我觉得多交了钱,经过我多次向姜某某催讨后姜某某老婆唐某某退还了我三万元,如今还有58000元未还,至今也没有收到证书。现在打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也联系不上。综上被告严重失信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原告58000元整。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北京济某某中医研究院、姜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9日,杨某某(乙方)与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甲方)签订《贵州省(传统民族执业医师资格证)项目实用技能培训协议》约定:关于《贵州省(传统民族执业医师证)实用技能培训事宜》,项目经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给予乙方关于《贵州省(传统民族执业医师证)实用技能培训事宜》项目有关资源支持帮助,保证该医师证的权威性、真实性、国家承认、全国通用,保证该医师证能在国家官网查,若证书查不到属假证,退还乙方所交全部费用。2.甲方代办培训报名参加传统民族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学习和考试。每个学员应收取学费人民币小写16800元,大写壹方陆仟捌佰元整。费用由甲方收取。3.甲方负责将准考证,考前通知发送至乙方。4.甲方负责将考核生的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民族执业医师证》邮寄给乙方。5.甲方保证该医师证考试取证通过率在90%以上。乙方责任1.期间如因国家政策变动不能参加考试的学员,乙方需要承担资料费等,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剩余全部款项甲方全部返还给乙方(培训期间吃住自理)。2.乙方负责组织招生学员,所招学员必须交由甲方统一安排培训,学生食宿自理。3.乙方学员参加培训完,正常参加2017年《传统民族医师执业证》考试,因乙方学员考试不合格没有拿到证书,按国家规定可以参加下一期补考。4.乙方学员报名资料及报名费交完后,不可以因个人原因私自退学,如有此情况,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报名费用将不退给乙方。5.甲方需要乙方完善资料,乙方应全力配合。6.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违约,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承担经济或民事责任,附学员信息。

现杨某某称2017年姜某某以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的名义在朋友圈发广告,称协助办理民族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承诺查不到真实证书则退还全部费用,包协助拿证费用18600元,自己交纳办证费用16800元,当时姜某某老婆(唐某某)出具收据;另2019年,姜某某称可协助办理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要此证需补齐88000元,自己于2019年5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姜某某老婆唐某某68000元,补足了88000元的协助办证款,当时唐某某出具68000元收据,后得知自己多交了钱,多次向姜某某催讨后,唐某某退还了3万元,如今还有58000元未还,且至今也没有收到证书,现无法联系到对方。对此,杨某某提交微信记录及收据显示其向唐某某分三笔转账共计58000元,未有其他支付凭证;另,杨某某出示唐某某向其发送的微信截图,显示唐某某开具收据,金额为68000元,但未提交原件。

现杨某某称对方无法实现承诺为其办理证件,也无法联系对方,对方已退还3万元,现主张返还58000元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杨某某确认至今未取得上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另,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系个人独资企业,姜某某系该企业唯一投资人,持股比例为100%。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杨某某与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就办理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事项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杨某某依约支付费用,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故杨某某要求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退还费用,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收据16800元有原件,法院予以采信;杨某某称微信转账转给姜某某老婆唐某某68000元,但现有证据仅显示转账金额58000元,且该收据无原件佐证,本院确认数额为58000元,扣除杨某某确认已返还的3万元;故本院支持返还数额为44800元。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系个人独资企业,姜某某作为该企业唯一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姜某某应当对被告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姜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448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某某堂中医研究院、姜某某负担1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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