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秦女士(69岁)因交通事故受伤,县医院10时56分接到120电话后,于11点17分到达现场,随车刘医生对患者进行了检查,患者颈动脉搏动消失,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11点22分行心电图呈一条直线。胸腹部塌陷胸部多处可触及骨擦音,根据临床表现及体征,考虑患者死亡时间过长,无抢救价值,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请求医护人员将患者转运至市医院抢救,医护人员认为患者已经死亡,无抢救价值,且救护车无运转尸体的义务未同意,将救护车备用罩单盖在患者身体上后于11:31分离开现场。
后患者家属开车将患者送至市医院继续抢救,经抢救50分钟后患者仍无呼吸、无心跳,无自主呼吸恢复,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监护示直线,于13时宣布死亡。经尸检,患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县医院出诊人员刘医生为针灸按摩人员,不具有急诊科临床经验、技能,没有任何书面告知,不顾家属哀求,擅自放弃急救,拒绝转院,致使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院方存在对确定患者死亡无抢救价值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够的过错,患者死亡与院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省医学会因“患方认为医院病历存在造假”终止鉴定程序。之后,市医学会以患方不认可病历资料,认为心电图存在伪造,再次鉴定无法进行为由,建议法院不将其所作鉴定书作为判决依据。
另查明,县医院刘医生的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针灸推拿专业,曾参加过省级急诊医学科岗位培训。
一审法院认为,县医院作为首先出诊的医疗机构,在达到现场后,仅对患者的伤情进行了检查,没有按照诊疗规范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在患者家属要求用救护车协助转院治疗时,医护人员拒绝协助转院,直接宣布临床死亡后离开现场。与市医院抢救50分钟的急救措施相比,县医院显然未进行充分、合理的救治,未履行及时抢救、转院的义务。另外,刘医生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针灸推拿专业,超出了执业范围,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酌定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致伤系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刘医生参加了为期3天的省急诊医学专业岗位培训,仅凭该培训证书不能作为变更医师执业范围的依据,原审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院前医疗急救是急诊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其中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本案中县医院刘医生的执业类别为中医,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否从事急救工作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此条明确了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原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中亦明确,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本案中,刘医生的执业类别为中医,但其执业范围为针灸推拿专业,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超范围执业的过错。
院前医疗急救要求医护人员利用院前简陋的条件和设备,对急重症病人进行抢救,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挽救患者生命,为医院处理赢得时间和治疗条件。同时,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从而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医疗容许性危险以外的侵害。急救是否准确、及时,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和预后。依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本案中,县医院作为首诊医院,拒不协助转院,直接宣布临床死亡后离开现场,法院依据市医院的紧急抢救措施作为比照,认定其未进行充分、合理的救治,未履行及时抢救、转院的义务。
实践中,120现场确认患者死亡后,是否有必要送到医院存在很大的争议,网友@tq01agv的观点值得大家思考:要现场放弃抢救有较高的医患纠纷风险,对那些达到临床死亡指征的有时间太短、身体完好者,不要轻易放弃。我们有亲身经历,电击后心脏停跳30分钟以上,坚持不懈的CPR和及时转运,3小时后心跳恢复。医学还有很多未知问题没有解决,更何况要现场就放弃他人生命;也许,大部分时候我们的努力是无意义的,但是重要的是我们的决定要有科学依据和客观说服力。(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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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网友留言展示:
来自山东网友:二审因为市医院抢救就认为县医院未充分抢救?这在实践中,对所有的现场死亡患者都要抢救一番?
来自广东网友:经验,你只要使劲赖,就一定有钱拿!
来自辽宁网友:没抢救尸体,而进行民事侵权赔偿?这不是颠覆我的知识储备,这是颠覆我作为自然人的朴素社会主义价值观。
来自广西网友:不赞成法院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中医医生难道没有判断患者是否死亡的资质吗?如果医生判断患者已经死亡,为什么还要浪费资源进行无谓的抢救?案件说明中已经说了医生到达现场患者已经死亡时间过长而并非刚死亡不久,这样的情况下医生不再进行抢救没有问题。
来自山东网友:市医院抢救是因为病人送进了医院,有条件进一步救治,在 ICU 有的病人都死了大半天了还有机器在胸外按压。那以后拉到没有头的还要不要抢救,万一呢?
来自湖南网友:按照法院这理解,来个中医内科的医师怕都是超范围执业了,非得来个外科的才行咯?
来自河南网友:怕是以后急诊医生护士越来越少了...
来自云南网友:那不是急救科的还要啥必要学急救?
来自浙江网友:中医博大精深,西医救得了的中医都不救的,只有西医治不了的中医才会救,中医都救不了,那是真的死了。本人综合性三甲医院普通医生,我院的中医科只治各种癌症晚期,西医让回家等死的那一类病人。
来自河南网友:看来死亡标准里还有一项是:死亡时间过短,家属还认为有抢救价值的,不判定死亡,应继续抢救至家属放弃。
来自新疆网友:中医也是医生啊,心脏骤停判断及死亡判断是对所有专业医生要求的基本技能啊,为什么要限定执业范围。
来自辽宁网友:法律本应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法庭如此判决,今后急诊医生如何对死亡进行判断,抢救的原则如何遵循?
来自广西网友:就信息而言,个人观点。1.因为是多发伤,特别是胸腹部的外伤,也是当事医生不愿意做的原因吧。其实对于这种情况有特殊说明的。2.大家关注点就是中医类别是否有急诊执业资格。其实医师法及原来的执业医师法都有明确规定的,这个真的没有什么异议。唯一需要解决的,就是留言里面说的那个临时抽调的人员,现实中基本上都不可能会转执业范围,这个才是需要去考虑怎么避坑。3.总的来说一审法院已经明白告知了,就是没有按规定的流程完成。所以说按流程来,是多么的重要。个人总结经验:基本知识不扎实,具体流程不规范。
来自湖南网友:那护士还能不能急救?
来自湖北网友:法律规定的死亡的定义是什么?
来自广东网友:现场吊上针水,至少拉2次心电图,并且留一份给警方。或者,满足它家属的要求送去医院。
来自云南网友:中医类执业范围好像也没有急诊科吧,只有一个大类。
来自广东网友:所以现在医生越来越少,病无论对错反正告都有钱赔。
来自广东网友:病人外伤所致,只有胸外科执业范围可以救治,其他的都是跨专业,哪怕是心内科,这样理解对不对?
来自河南网友:不管是中医还是西医都是参加过执业医师考试的,都是具备救治能力的,个人觉得这和执业范围没有任何关系。
来自广东网友:超范围执业被抓到了,都是自认倒霉...
来自河南网友:法院这样判决后遗效应是可能存在的,比如以后医生在非医院场合救人的时候要不要考虑自己执业范围的问题,儿科医生能不能给成年人提供帮助?外科医生能不能给内科疾病的病人提供帮助?急救技术是每个医生的基本功,一个获得过急救上岗证的医师较普通医师更胜一筹,这个事儿,我觉得法院判决有失偏颇,我相信医师的判断准确无误。我也觉得取得医师证+特殊岗位上岗证后就能从事该岗位工作,因为急诊的特殊性,不可能做到儿科病人儿科医生出诊,心脏病心内科医生出诊,头、胸、腹部都有外伤的病人要三个外科医生同时出诊等等。
来自宁夏网友:中医执业,还没有细分二级学科,干针推专业,属于超范围,牛皮...
来自重庆网友:针对医师执业范围的限制,个人认为应该急诊除外。不然以后路见不平,还得看看自己是否是执业范围内?那么,护士院外抢救心跳骤停的患者,是否违法?
来自湖南网友:原来需要急救医学专业才能对患者进行急救!
来自甘肃网友:宣告临床临床死亡,家属不在场,怎么告知家属?,现场都死亡了,家属送去为什么还抢救,这不是院内否定院前的判断吗?
来自北京网友:法院是不是太轻率了,医生都经过医学院校和执业资格考试,急救是所有医学院校学生的基础课程,如果只有急诊科医生可以抢救病人,那么各地社区医院的值班医生是不是都在超范围执业?
来自安徽网友:按法院判法,别说中医,就是来个临床的,执业范围是内科、外科那都是超范围执业,因为你执业范围不是急救医学专业。
来自广东网友:现在连幼儿园的老师也要懂得如何抢救休克幼儿才能上岗。